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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2017-04-05 浙江城乡建设


 现就《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建设处罚基准)作如下解读。

一、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细化违法情形及对应处罚种类、幅度,制定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出台背景

  2015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公布《浙江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5年5月19日省法制办印发《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经验,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重新作一次全面梳理,组织制定或修订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根据省政府规章和省法制办通知要求,省建设厅于2015年11月30日以浙建〔2015〕8号文件印发公布了建设处罚基准。根据实施情况,又于2016年对建设处罚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于4月20日以建法发〔2016〕148号文件印发公布了修订后的建设处罚基准。

 

三、主要内容

  建设处罚基准按照不同管理领域,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分别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467项裁量标准。

  (一)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等方面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了121项裁量标准。

  (二)城乡规划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规划编制、实施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了41项裁量标准。

  (三)工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针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了223项裁量标准。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围绕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公积金管理等方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细化了82项裁量标准。

  每项裁量标准包含权力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标准等内容。违法程度根据由轻到重的标准划定为情节轻微、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3个阶次,每个阶次考虑具体违法情节,确定相应处罚标准,便于执法人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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